符合条件的,可以依靠健康管理师证书领取技能补贴。不同地区的补贴标准不同,不同地区的补贴标准不同。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失业保险企业稳定就业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2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津政发)〔2018〕32)精神,进一步规范办理标准,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政策条件

(1)关于稳定岗位返还。企业申请稳定岗位返还政策的条件,由“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年”放宽至“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超过12个月”。企业稳定岗位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5%”提高到“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

(2)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在职参保职工取得相关证书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由“取证时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放宽至“申请补贴时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天津技能补贴标准、申请流程、申请条件,可参考2017年发布的政策文件。

二、补贴申请

自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企业职工应携带身份证、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补贴审计

(1)区培训管理部门接到职工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和职业培训补贴。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转让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将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2)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金融保险工程系统对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公示5个工作日,未通过的,应当将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资金拨付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月底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送的补贴人数和金额,并申请资金需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银行向职工个人发放补贴。